申请人: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进同城(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48904号“赛东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324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