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互联网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6日对第71774607号“LIN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37个类别申请注册了287枚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且名下注册文字商标,多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多件商标被不同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曾多次被认定恶意。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带动不良的社会风气,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被认定恶意的裁定书;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3、被申请人名下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决定书和裁定书;4、被申请人“企查查”检索信息;5、“MOMO HOUSE 及图”商标官网使用截图;6、被申请人名下“海马比比 SEAHORSE BABY”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7、被申请人名下“木樨地”商标异议决定书;8、被申请人名下“豪气星HUGGIESTAR”商标被提异议记录及涉嫌抄袭商标举证信息;9、被申请人名下“美力星MERRIESTAR”商标被提异议记录及涉嫌抄袭商标举证信息;10、被申请人名下“太极人”商标被提无效宣告记录及涉嫌抄袭商标举证信息;11、被申请人名下“MIA”商标涉嫌抄袭抢注举证信息;12、被申请人名下“大红包GRACE BABY”系列商标涉嫌抄袭抢注举证信息;13、被申请人名下“MAXICARE”商标涉抄袭抢注举证信息;14、被申请人名下“GLOBUS”商标涉嫌抄袭抢注举证信息;15、被申请人名下“MAMAONEY”系列商标涉嫌抄袭抢注举证信息;16、被申请人抢注的各商标品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4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防溢乳垫;产包;宠物尿布”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名下共有包括“MOMO HOUSE及图”、“海马比比 SEAHORSE BABY”、“GLOBUS”、“豪气星 HAOQISTAR”、“美力星 MERRIESTAR”、“BABY CUTE”、“MAMA STAR”、“佳子公主”、“警茶生活”、“蓝胖子”、“健喜宝 EAAYBABY”、“金拱门”、“大红牛”、“北极人”、“太极人”、“木樨地”、“猛犸象”等在内的325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20余件商标,包括“COMFORT ALWAYS”、“MOMO HOUSE及图”、“海马比比 SEAHORSE BABY”、“GLOBUS”、“豪气星 HAOQISTAR”、“美力星 MERRIESTAR”、“太极人”、“BABY CUTE”、“MAMA STAR”、“佳子公主”、“警茶生活”、“蓝胖子”、“健喜宝 EAAYBABY”、“金拱门”、“大红牛”、“北极人”、“太极人”、“木樨地”、“猛犸象”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或雷同的商标,可见其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