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58300号“英红YING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红YINGHONG 37558300

阅读:65810 2026-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英红九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0日对第37558300号“英红YING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16430号…

  申请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英红九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0日对第37558300号“英红YING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16430号“英红”、第21553141号“英红YINGHONG TEA及图”、第26190493号“金英红”、第25470333号“英红柑”、第11216416号“英红九号”、第31441528号“英红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内外照片;2.上世纪60年代、80年代英红华侨茶场出版的“英红简报”;3.申请人股东提供的审计报告;4.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荣誉证书;5.英红商标老包装照片;6.英德市英红镇人民政府及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出具的“关于‘英红’商标情况的说明”;7.“英红”商标的网络宣传信息;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9.第303599号“英红”商标的注册信息;10.英德市英红镇人民政府及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出具的“关于‘英红’商标情况的说明”;11.广东省行业协会出具证明;12.《中国土特名产辞典》及英德市档案局编的《英德大事记(2001-2005)》;13.英德市地图证据;14.相关视察照片;15.1987年英红简报及英红档案袋照片;16.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17.茶园种植协议;18.申请人举办中国英德红茶文化节(首届、第二届)的资料;19.申请人的企业发展战略;20.在先商标裁定书;21.关于“英红”的网络介绍;22.《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3.“英红”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及申请人维权的情况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善意,无任何恶意性;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并不稳定,不宜作为本案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商标、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实际经营项目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其注册具有合理来源;被申请人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并不带有欺骗性等。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及官网信息;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宣传使用证据资料;网站域名证书及备案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联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6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服务等服务上。2022年7月7日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广东英红九号食品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3.根据申请人证据可知,“英红九号”既是广东英德红茶的茶树品种名,又是茶产品名,还是茶叶区域公共品牌名。

  4.根据申请人证据1-12可知,经过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及申请人几十年的持续使用,“英红”商标、商号在茶叶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享有“英红”商标、商号的商誉。

  5.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8件商标,除了多件“英红”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围绕茶树品种名、茶产品名、茶叶区域公共品牌名“英红九号”反复申请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及所属行业内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根据查明事实4可以证明,“英红”商标确为申请人在“茶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商号,申请人享有“英红”商标、商号的商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英红”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并且,根据查明事实3、5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8件商标,除了上述多件“英红”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围绕茶树品种名、茶产品名、茶叶区域公共品牌名“英红九号”反复申请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地理位置毗邻。在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品质等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558300号“英红YING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红YINGHONG 375583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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