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72328号“盛事文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盛事文景 74872328

阅读:106565 2026-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燕萍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2日对第74872328号“盛事文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37969号“盛世文君”商标、第53899656号“盛世文君”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

  申请人: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燕萍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2日对第74872328号“盛事文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37969号“盛世文君”商标、第53899656号“盛世文君”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囤积、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抢占公共资源之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商标档案;3.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4.“文君”系列产品照片、线上销售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5.在先案例;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盛事文景”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识读汉字“盛世文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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