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潮制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1日对第66690541号“蕉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735081号“蕉内”商标、第18538010号“焦内”商标、第19027017号“蕉印”商标、第60024612号“蕉内纱”商标、第60020245号“蕉内绒”商标、第61691416号“蕉内白科技”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地域同行业竞争关系,其申请的“蕉冈”商标明显是对应摹仿申请人品牌而来,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超过100件商标,超过实际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摹仿知名品牌的故意。争议商标投入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的“蕉内Bananain”品牌产生联想,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商标档案;2.在先案例;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信息、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4.申请人与江西蕉内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完税证明;5.“蕉内Bananain”品牌介绍、著作权证书、产品包装合同及发票、相关荣誉材料、百度搜索指数及访客数据、媒体报道资料、线上线下销售情况;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有所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字形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