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伶尚优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1日对第51751734号“伶尚优品LINGSHANGYOUP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098634号“领尚”商标、第10452692号“领尚”商标、第15123249号“领尚生活”商标、第12886222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2886178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中国联塑集团工商信息、介绍信息、知名度证明文件;2、关于英文商标“LESSO”的构思由来的证明文件、相关新闻报道;3、“LESSO领尚”系列品牌相关荣誉证明、广告宣传情况、销售范围及收入等情况;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青岛沽逗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伶尚优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领尚”“领尚生活”“领尚经典”“领尚品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