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74234号“HI PAN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I PANDA 25874234

阅读:125083 2026-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泽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欣燕 申请人因第25874234号“HI PAN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08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泽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欣燕

  

  申请人因第25874234号“HI PAN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08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至2024年09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洗发液;2.带香味的水;3.化妆品;4.美容面膜;5.洗面奶;6.增白霜;7.防皱霜;8.香水;9.防晒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使用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1、发票;2、销售小票;3、产品图片。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开票单位并非本案被申请人,销售小票付款金额与发票开票金额不一致,该发票显示为“第二联:购买方记账凭证”,与正常商业活动相悖。产品图片为单方拍照或效果图,无法确认实际使用时间。被申请人个体户执照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进行正常年检申报,已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经营户。被申请人第25074376号“miumiuneo”商标撤销复审案中,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与本案相似,最终结论为撤销前述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及在案证据发票的开票人唐山泽昊鑫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其注册申请、受让、转让的商标大部分属于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并已有商标被不予注册或裁定无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属于象征性使用,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有被合法有效地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个体户执照详情;在先案件撤销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汇总表;在先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唐山泽昊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14日在第3类洗面奶;增白霜;防皱霜;带香味的水;洗发液;化妆品;香水;防晒剂;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8月13日。2020年10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高欣燕,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洗面奶;增白霜;防皱霜;带香味的水;洗发液;化妆品;香水;防晒剂;美容面膜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发票、证据2销售小票体现的销售主体为唐山泽昊鑫贸易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主体与被申请人具有何种关联关系;证据1发票为“第二联:购买方记账凭证”,即该发票应由购买方持有,而被申请人却向我局提交了该份发票,该类情况与正常商业行为相悖;另证据2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洗面奶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874234号“HI PAN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I PANDA 258742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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