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燕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云之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70636号“燕姿尔雅YANZIER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7333号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第17370821号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08843号、第38006654号、第15607333号、第17370821号、第40261055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