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丽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16384号“MAE 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2527号“米乐意 ME LE E”商标、第20399030号“MARLEERICE”商标、第20614509号“MAE LEK”商标、第27144572号“MATLEE”商标、第44560220号“MATLEE”商标、第65833063号“MAT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字号相同,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ELEE”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