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趣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81851号“Tradef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Tradefire”,其在国际贸易语境中,常指国家间因贸易摩擦引发的关税反制措施,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可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