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睿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47112号“RU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08298号、第41088684号、第84734445号、第79686922号、第1764564号、第12931158号、第37017142号、第3355411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引证商标八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RUIZHI”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四汉字对应拼音或英文“RUIZHI”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RUIZHI”与引证商标五英文“RIZHI”、引证商标七“RUICHI”、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RUI ZI”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虽然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