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盛世陶辉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盛世陶辉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9期《商标公告》第75981476号“科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89527号“鹰牌墙板”、第54824873号“鹰牌生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水泥;非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81476号“科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