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水有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水有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755633号“秦雪冰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雪冰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75877号、第58910620号、第33311461号“蜜雪冰城”,第77897144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55633号“秦雪冰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