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信企业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鑫利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7期《商标公告》第81258568号“美胜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胜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非化学的生物肥料;含多种营养元素的肥料;植物用营养制剂;混合肥;土壤调节制剂;氮;磷;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482号“美盛”、第8555228号“盛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258568号“美胜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