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赛力斯汽车(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思琪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力斯汽车(湖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思琪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566098号“CHDFSK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DFSK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引擎;汽车后视镜;汽车刹车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96230号、第14567213号“DFS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火车轮箍轮缘;汽车;陆地车辆发动机”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566098号“CHDFSK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