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农生物邯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农生物邯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342620号“舍之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舍之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0723号“舍得及图”、第34670319号“舍得舍之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的“舍得”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42620号“舍之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