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蔡国伟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通染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云创(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国伟对被异议人南通染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633490号“苏娜国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娜国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煤气灶;冰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27026号、第9927025号“苏娜国际”、第7878600号“苏娜国际SUNA GUOJ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软垫;非医用气枕”、第24类“布;垫子(餐桌用布)”、第27类“垫席;苇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抢注其“苏娜国际”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煤气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苏娜国际”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33490号“苏娜国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