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辰显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79048号“辰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69032号“宸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1601号“显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主张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但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依据引证商标一现有权利状态依法审理本案,对本案不予中止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