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58167号“妙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9722号“真妙莱”商标、第63408778号“妙莱宝”商标、第81347722号“莱妙”商标、第56559869号“妙来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知名度介绍、申请商标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