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思丽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雪健腾辉食品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思丽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雪健腾辉食品成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947463号“婷嫚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婷嫚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皂;护发素;洗面奶;洗洁精;香水;化妆品;牙膏;洗衣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573454号“婷缦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套服”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2907537号“婷曼逸TMYSHAPEWEAR”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2384927号“婷曼逸”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香皂;护发素;洗面奶;香水;化妆品;洗衣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异议人关联公司四川婷曼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婷曼逸商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47463号“婷嫚亿”商标在“肥皂;洗发液;香皂;护发素;洗面奶;香水;化妆品;洗衣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