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中科爱伽 81070281

阅读:117047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爱伽(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爱伽(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第81070281号“中科爱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爱伽(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爱伽(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第81070281号“中科爱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爱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628301号“中科春之源”、第22200216号“中科健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070281号“中科爱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中科爱伽 810702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2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