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正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信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68652号“诺米电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7355923A号“诺米 NO ME”商标、第77166164号“NOME 诺米”商标、第82562650号“诺米烘焙 NOMI BAKING”商标、第26837478号“诺米云创”商标、第29343446号“诺米美物”商标、第66993551号“诺米美物”商标、第85116075号“AETHERMINO(米诺)”商标、第36074653号“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七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三、七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二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如何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