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云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89275号“至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423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使用在“玻璃钢工艺品;枕头;竹木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予以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枕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