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厨梦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48298号“人民奶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寓意申请人希望公司的产品能够成为广大消费者生活中的必需品,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体现了申请人对消费者的尊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22713号“人民食堂”商标、第50931517号“人民食堂”商标、第31974084号“人民小酒”商标、第38462368号“人民文创”商标、第15983830号“人民粮仓”商标、第38476794号“人民文创”商标、第38456977号“人民文创”商标、第56127095号“人民文创 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商标、第15983829号“人民粮仓”商标、第43184197号“人民优品”商标、第52982326号“人民文创优选”商标、第7239278号“人民 PEOPLE”商标、第16777128号“入民”商标、第38454528号“人民文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4.同时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引证商标十三处于撤三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十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此外,无论引证商标十三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的中止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