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R.AANKER 80279205

阅读:154112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晓天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晓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80279205号“DR.AANK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晓天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晓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80279205号“DR.AANK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AANK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冷敷贴;腹带;缝合材料;外科用人造皮肤;牙科设备和仪器;口罩;理疗设备;医用手套;医疗器械和仪器;急救用热敷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81146号“ANKER及图”、第28240651号“ANKER INNOVATIO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血压计;隔音用耳塞(非医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ANKER”,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279205号“DR.AANK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R.AANKER 802792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