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省中科医药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省中科医药职业培训学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第80426686号“中科御济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御济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咖啡饮料;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56371号“中科珍草”、第3305925号“中科ZK”、第22200216号“中科健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谷粉制食品”、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426686号“中科御济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