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微微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6日对第80351796号“天依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559682号“洛天依 LUOTIANYI”商标、第28373729号“洛天依 LUOTIANY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洛天依”系申请人推出的虚拟偶像,经过申请人的多年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及基于同名虚拟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信息;
2、百科百科对洛天依的介绍;
3、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4、VSNIGER、微博、哔哩哔哩网站有关洛天依的页面信息;
5、有关洛天依的网络报道材料;
6、淘宝网等网络店铺有关“洛天依”衍生品页面信息及联名商品的相关宣传报道;
7、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4日申请注册,2025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未加工的谷物;鲜花;活动物;未加工的坚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水果种子;饲料;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种子;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包含12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5、31类上,其中第31类共11件商标,包括:“小小甜玉米”、“糯小糯”、“知一”、“甄百果味”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及基于同名虚拟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关于著作权,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文字“天依甜”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关于虚拟角色名称“洛天依”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虚拟角色名称“洛天依”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所属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存在特定联系,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虚拟角色名称“洛天依”尚有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进而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权益。另,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洛天依”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