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发育行为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汉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36200号“NEURO LE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具备作为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NEURO”可译为“神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