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吴汉生
委托代理人:广西柳州安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叶旺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追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吴汉生对被异议人林叶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0970897号“阿历佬表匠祖八大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历佬表匠祖八大碗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06928号“阿历及图”、第18954821号“阿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70897号“阿历佬表匠祖八大碗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