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01877号“美丽雅 家居生活馆 MARYYA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76364724号、第77886495号、第73106179号、第179851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在寻找赞助服务上已获准注册,其在货物展出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