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碧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10696号“PCG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68944号商标、第66056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品牌所获奖项、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现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外文“PCG”与引证商标二所含外文“PCG”呼叫、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站设计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电站设计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