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泉溪时尚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71283号“好美辣妈TO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7174号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5年6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