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NGEL TOO 80860416

阅读:119987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铱叁吾柒(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铱叁吾柒(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860416号“ANGEL T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铱叁吾柒(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铱叁吾柒(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860416号“ANGEL T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GEL TOO”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1203号“AN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33704号“天使”、第64305655号“焙爱ANGEL BAKING&LIFE及图”、第50783896号“安琪纽特ANGEL NUTRITECH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80009443号“ANGEL NUTRITECH”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第30类“茶;糖;麦乳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025号“ANGE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豆浆;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酵母”商品上的“ANGEL”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860416号“ANGEL T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NGEL TOO 808604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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