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EPTHCRAFTER 80887744

阅读:106165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887744号“DEPTHCRAF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887744号“DEPTHCRAF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PTHCRAFT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数据库设计和开发;数字视频文件的电子存储;把音频和视频媒体数字化为电子格式;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影像的数字化处理;用于数据处理的计算机编程服务;计算机模拟模型的设计;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研究;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面美术设计”。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83038822号“DEEPCRAFT”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数据库设计和开发;数字视频文件的电子存储;把音频和视频媒体数字化为电子格式;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影像的数字化处理;用于数据处理的计算机编程服务;计算机模拟模型的设计;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研究;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其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平面美术设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DEPTHCRAFTER”或与之近似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887744号“DEPTHCRAFTER”商标在“技术研究;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电子数据存储;数据库设计和开发;数字视频文件的电子存储;把音频和视频媒体数字化为电子格式;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影像的数字化处理;用于数据处理的计算机编程服务;计算机模拟模型的设计;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研究;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EPTHCRAFTER 808877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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