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LMB 80069802

阅读:182457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朱宇航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宇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80069802号“MLM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朱宇航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宇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80069802号“MLM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MB”指定使用于第3类“擦鞋膏;化妆品;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36565号、第27791273号“MLB”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清洁制剂;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异细微,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双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69802号“MLM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LMB 800698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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