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听见传媒控股(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听见传媒控股(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341969号“人千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千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商业培训咨询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视频制作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娱节目;演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99150号“千问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培训咨询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视频制作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娱节目;演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41969号“人千问”商标在“商业培训咨询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视频制作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娱节目;演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