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亿田通 78480646

阅读:110250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通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神州在线(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神州在线(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8480646号“亿田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通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神州在线(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神州在线(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8480646号“亿田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亿田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存储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3114号、第8841136号“亿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抽油烟机;电饭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抽油烟机;煤气灶;消毒碗柜”商品上的“亿田”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具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80646号“亿田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亿田通 784806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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