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泛德声学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弘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94900号“FUNDA 泛德声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3575930号图形商标、第17755002号图形商标、第58880335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