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雪梅
委托代理人:河北尧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30422号“Night 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7214号“NIGHTGUARD ADVANCED COMFORT及图”商标、第13467215号“Night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