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天津康滋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康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6期《商标公告》第81159037号“亚米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米利”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培根;肝酱;香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64070号、第35859479号“亚米”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熟肉制品;水果蜜饯;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59037号“亚米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