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建武
异议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建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966997号“RGYAL GANT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GYAL GANT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家畜用沙纸(垫窝用);新鲜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866号“ROYAL CANIN”、第6526179号“皇家ROYAL CANIN及图”、第7799866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宠物用香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66997号“RGYAL GANT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