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树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钱翼
委托代理人:先胜(贵州)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6日对第62857531号“岁招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税招鱼馆”系列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43202677号“税招鱼馆”商标、第53728793号“岁招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恶意、大量囤积商标,抢注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和他人知名的品牌,一方面超出了其实际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系恶意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五、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商标信息;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恶意,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申请人属于恶意行为,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恶意滥用。请求依法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引证商标一权利已丧失相关证据;
2、申请人虚假列举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及滥用权利的行为相关证据;
3、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4、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在本案中不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