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益多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23898号“小益康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4792A号“小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41383号“小益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在“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上未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