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77325号“乾崑閣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乾崑閣及图 78277325

阅读:167967 2026-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艾泽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78277325号“乾崑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二的第77808833…

  申请人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艾泽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78277325号“乾崑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二的第77808833号“乾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14204号“乾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824026号“乾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820375号“乾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820363号“乾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400986号“乾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265264A号“乾崑 IDV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一、二的“乾崑”商标在智能驾驶系统、智能汽车数字平台、智能车云端服务等智能汽车解决方案领域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一、二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乾崑”在先知名商标明显知晓。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一、二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其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一、二在先知名商标“乾崑”商誉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北大阳光”、“侠客行露营穿越车友汇”、“剑桥北大双语”等数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及光盘):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信息材料;

  2、申请人一、二的介绍材料;

  3、申请人一、二的“华为”、“乾崑”品牌获得的荣誉材料;

  4、媒体关于“乾崑”品牌的报道材料;

  5、被申请人的商标信息及其抄袭的他人品牌介绍材料;

  6、与争议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在先案例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合气道训练、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2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尚未获得初步审定,其余引证商标的获得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无线电节目广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视频游戏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16类地图册、地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商品上。2025年3月27日,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核准均由申请人一转让至申请人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均为申请人二。引证商标三在除“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他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4年12月2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合气道训练、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无线电节目广播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28类游戏机、视频游戏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16类地图册、地图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第9类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一、二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乾崑”商标主要在智能驾驶系统等智能汽车解决方案领域进行了实际使用。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气道训练、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服务与申请人一、二的“乾崑”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乾崑閣及图”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一、二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其次,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较少,不属于大规模、大范围囤积商标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已经达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程度。申请人一、二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或者大量售卖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等行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一、二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277325号“乾崑閣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乾崑閣及图 782773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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