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吃得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63910号“华粥香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02364号“华粥香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87816号“粥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092797号“华面香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
2、引证商标三经(2025)商标异议第0000103731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商标于2025年5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202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粥香面”与引证商标二、三“粥华”“华面香粥”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