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戴尔蒙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戴尔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07397号“DEM 戴尔蒙律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注册申请,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5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除申请人放弃服务外的其余服务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截图等证据。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仲裁;诉讼服务;关于响应招标的法律建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劳资关系仲裁;公益法律服务;商标监控(法律服务);与企业并购相关的法律研究;有关设立和注册公司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商标代理服务;劳动仲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