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雷音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39284号“雷音电子 Leiyin 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7095148号、第12418009号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33352648号商标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