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羽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324495号《关于第83570350号“羽翔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6)京73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7469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