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28583号“漓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28230号“漓啤 夜鲜生”商标、第33037991号“漓啤啤酒”商标、第56630715号“漓啤果园”商标、第56639863号“漓啤精酿”商标、第57606594号“漓啤 鲜果酿坊”商标、第57606595号“漓啤 原浆酿坊”商标、第57610004号“漓啤 鲜啤酿坊”商标、第60875497号“漓啤”商标、第61677874号“漓啤啤酒”商标、第71337242号“漓啤 鲜果酿坊”商标、第71319804号“漓啤精酿”商标、第71335406号“漓啤果园”商标、第71334215号“漓啤啤酒”商标、第71329058号“漓啤”商标、第71319836号“漓啤 夜鲜生”商标、第56640188号“漓啤跨时代”商标、第71340962号“漓啤跨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已被我局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啤”,其整体使用在“啤酒;生啤酒;熟啤酒;调味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生啤酒;熟啤酒;调味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