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统艺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星宇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9967号“TownWe 统艺 仿石漆 劳荔石 ROYAL IMITATION STONE PA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是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17905号商标、第18427356号商标、第20598045号商标、第35939281号商标、第1509453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五专用期至2025年9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铸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ownWe 统艺 仿石漆 劳荔石 ROYAL IMITATION STONE PAINT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